用户姓名:
密 码:
 试听课程 | 常见问题 | 会员注册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首页建筑资讯推荐课程最新公告考试政策在线课堂建筑名师资料中心建筑论文在线留言网络报名建筑考试论坛
  广东建筑网分站点:深圳 | 佛山 | 广州 | 东莞 | 珠海 | 汕头 | 惠州 | 中山 | 江门 | 湛江 | 茂名 | 阳江 | 江门 | 湛江 | 茂名 | 阳江 | 茂名 | 阳江
     材料员           质检员         城市规划师      室内设计师       岩土工程师       土地估价师      弱电工程师      房地产估价师     景观设计师
     材料员           质检员         城市规划师      室内设计师       岩土工程师       土地估价师      弱电工程师      房地产估价师     景观设计师
              在线报名
              在线留言
              在线报名
              网络课堂
 

 · 关于07年度一级建造师泄密和

 · 深圳分校2006年一级建造师通

 · 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国监理工

 · 关于做好2008年度注册咨询工

 · 关于推迟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

 · 关于2007年度建造师资格考试

 · 关于07年度一级建造师泄密和

 · 深圳分校2006年一级建造师通

 · 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国监理工

 · 关于做好2008年度注册咨询工

 · 关于推迟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

 · 关于2007年度建造师资格考试

 · 关于07年度一级建造师泄密和

 · 深圳分校2006年一级建造师通

 · 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国监理工

 · 关于做好2008年度注册咨询工

 · 关于推迟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

 · 关于2007年度建造师资格考试
 
 您的位置:首页 >> 最新公告 >> 阅读新闻
  关于建造师资格考试相关科目专业类别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未经允许,严禁拷贝
来源:本地    发布时间:2008-1-22 16:15:56   

关于建造师资格考试相关科目专业类别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6]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需要,有利于建设工程项目与施工管理,经建设部、人事部研究,对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专业类别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调整问题

 

  (一)合并的专业类别

 

  1、将原“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合并为“建筑工程”。

 

  2、将原“矿山、冶炼(土木部分内容)”合并为“矿业工程”。

 

  3、将原“电力、石油化工、机电安装、冶炼(机电部分内容)”合并为“机电工程”。

 

  (二)保留的专业类别

 

  此次调整中未变动的专业类别有7个: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

 

  (三)调整后的专业类别

 

调整后,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设置10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二、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调整问题

 

  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合并的专业类别与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该科目专业类别相同,取消了港口与航道、通信与广电2个专业类别。调整后,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设置6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

三、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衔接问题

 

  为保证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各专业类别调整的平稳过渡,在2007年度考试报名时应按照如下要求进行:

 

  (一)已按原《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相关专业类别报名参加2006年度考试,且部分科目合格的人员,在2007年度继续按照原各科目考试大纲的要求,参加其他剩余科目考试。

 

  (二)在2007年度首次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报名时应根据本人实际工作需要,在调整后的《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中选择相应专业类别。

 

(三)自2008年度起,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均应按照调整后《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专业类别进行。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建造师《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专业调整情况,做好考试相关准备工作。

 

  (二)本通知规定的内容与《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和《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232号)中有关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人事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上一条信息: 2007年一级建造师过关协议书
下一条信息: 关于做好2007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投放 | 媒体合作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考试论坛 | 考试书店 | 加入收藏  
广东建筑培训网/兴宏程建筑教育深圳分校 Copyright @ 2006-2008 , All Rights Reserved .

联系电话:0755-83002608    传真:0755-83754967   邮编:518031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100号深纺大厦C座六楼(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楼上)

粤ICP备07017356号